为加强《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深化对《条例》的学习、了解、掌握和运用,更好推动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现对《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2020年8月5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改变了我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将为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法治政府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法治保障。
(一)客观发展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工作。2016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和会议上多次强调,要“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信息壁垒,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以推行电子政务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将制订《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依法治国、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制定《条例》,既是解决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需要,也是用制度创新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迫切要求。
(二)具有实践基础。2013年我市建立了市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在与“智慧沈阳”统一平台整合后,拥有公共服务、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多个主题类信息数据,支撑城市公共安全管理、居民收核对、多规合一等若干个业务系统。但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过程中,仍存在制度层面缺位、不敢共享,观念认识不足、不愿共享,体系建设滞后、不会共享等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发展”,提高政务效能。
(三)提供法理依据。目前,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方面,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没有国家上位法依据条件下,我市充分学习借鉴了贵阳市的立法经验,充分吸纳了国家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条例中,关于促进数据信息管理、共享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同时,参考了天津、深圳等地的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了法律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制度建设上,在地方立法层面进行了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总则、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提出“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原则,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应用、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从法理上,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职责
结合沈阳市实际,《条例》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平台)的统一建设,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共享开放工作的统筹管理、内部系统整合、沈阳市数据留存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市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区、县(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为推动政务数据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提出如下具化意见:一是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内容,严格落实各项规范要求。二是建议市信息中心等部门继续坚持需求导向,不断完善共享平台,为全市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从制度上,解决共享开放瓶颈问题
为明确大数据共享、开放有关事项,《条例》规定了共享和开放的分类管理和定期更新机制以及共享争议解决机制,限定了不予共享的范围,从制度上促进解决不愿共享、不愿开放,不会共享、不会开放的问题。
《条例》规定,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的编制和审核,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与政务数据资源需求部门(以下简称需求部门)就共享事项存在争议的,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处理。
《条例》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按照是否可以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资源,需求部门应当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政务数据资源按照是否可以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相关政务部门提交数据开放申请,政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为实现政务数据在各地区、部门间共享开放,提出如下具化意见:一是建议各部门尽快完善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对接工作,并明确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属性等。二是建议各部门主动沟通上级单位,争取各类国家、省级政务数据资源实现回流共享。
(三)从导向上,突出民生数据优先开放
《条例》对通过共享平台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规定,明确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政务数据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依据。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资源的,不得要求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对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和开发应用作出了规定,明确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向社会开放,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数据资源,将优先向社会开放。政务部门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推动数据产业发展。
为推动政务数据面向社会公众精准供给,提出如下具化意见:建议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快建设完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并建立数据横向关联分析体系,及时提供、维护、更新相关民生领域数据资源。
(四)从保障上,明确监管及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市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会同其他具有网络安全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重大安全事件,指导政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
为强化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监管保障,提出如下具化意见:一是建议网信、公安等部门加快制定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管理等制度,及时打击处置政务数据贩卖、泄露等违法行为。二是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采集、管理、提供和使用过程中,采取有力有效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损毁、泄露和篡改等。
三、贯彻落实情况及下步工作
《条例》出台以来,全市各部门、地区上下联动、互促共进,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协调推进机制,扎实开展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资源挂载等基础性工作,积极推动政务数据资源采集汇聚、更新维护,以及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归集共享开放等开创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抓好《条例》宣贯落实。通过“沈阳市发展培育数字经济专题研讨班”,各区、县(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培训座谈会等不同形式载体,运用沈阳网“微民生”访谈等宣传平台,设计印制《条例》宣传册,组织开展专题宣讲与释法解读。在全市政府系统开展《条例》在线考试答题,已有55800余人次参与。制定印发《关于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的工作意见》,对我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数据资源归集共享流程及协调处理机制、政务数据开放及数据资源安全等作出具体规定。
下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省政府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的具体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平台建设。初步打通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平台通道。在市级层面,共享平台已对接市62家单位的112个业务系统,建立了跨部门信息化通道;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分别代理国家级疫情防控、人口等接口23个,省级婚姻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等接口115个。加强政务外网建设。已横向连接市级层面点位320个,服务单位111家,铺设虚拟专网7张;纵向连接至街道、村屯,覆盖点位3874个。加快推进数据资源库建设。初步建成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信用等五大类基础数据库,持续构建全民健康保障、全民社会保障、全民住房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市场价格监管、应急维稳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交通旅游服务等主题数据库。
下步,由市信息中心负责,继续完善共享平台,进一步组织开发数据资源申请等功能模块;加快建设开放平台。
(三)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坚持共享原则和需求导向,以建机制、编目录、管数据等为工作重点,在市信息中心及各部门、地区的通力协同、配合下,初步搭建了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机制。目前,共享平台共发布共享库表3171个、共享文件6358个、共享接口364个,汇聚政务数据43亿条,提供可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目录8253条。其中,无条件共享目录3619条,有条件共享目录4634条。加快开放平台开发建设。对已归集到共享平台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一步明确开放属性,并重点对各民生保障及公共服务职能部门挂载数据资源情况进行梳理摸排。
下步,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制定出台《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责任清单(2021年)》《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清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范围和数据更新周期,优先对交通、教育、环境、气象等民生保障服务领域数据向社会开放。
(四)提升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完善网络安全责任制,组织对150余个政府、高校网站等重要信息基础设施提供7×24全天候网络安全监测服务。按计划组织全市领导干部参与网络安全意识、网络安全技能等培训活动,按时对全市重点地区、重点网站和重要系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查和远程渗透测试,梳理安全风险和隐患,进行针对性安全加固。制定《沈阳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适时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全市网络安全事件应对能力。
下步,由市委网信办负责,继续加强网络安全日常监测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安全风险评估;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对政务数据资源访问进行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