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现将《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落实。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联系人:翟翌同;联系电话:23788062,18148313480)
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全面推动数字沈阳发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 本工作指南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沈阳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或者生产的各类数据。
本工作指南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经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授权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搭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公共数据市场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的数据汇聚、处理、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工作指南。
第四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遵循“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需求驱动、分类分级、授权使用、安全可控,在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局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推进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制定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制度规范,建立数据源单位数据提供机制。
数据源单位作为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负责做好本机构的数据源头治理、数据分类分级,明确数据使用要求,并配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开展数据汇聚工作。
发改、工信、财政、市场监管、审计等部门依法依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等活动。
网信、公安、国安、保密、密码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教育、科技、应急、金融、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公共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对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开展授权运营。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合实施集约化建设,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搭建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外,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运营渠道。
第八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具备数据需求管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数据处理、数据全流程溯源等功能,具备数据交换、服务封装等数据服务能力,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加密、数据服务全流程监控、全流程详细日志记录等安全保障能力。
第九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管理和运维,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平台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三章 运营单位
第十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负责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管理流通、开发利用、运行维护及安全保障等工作;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公共数据,不得导出原始数据,不得通过可逆模型或算法还原出原始数据,不得将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违规提供给第三方,对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负责;接受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负责拓展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场景,完善升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平台,积极引入相关社会数据,投入必要的资金及技术;负责引入多元公共数据合作方,按照规定对公共数据合作方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建立并严格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体安全责任、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制定安全处置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公共数据运营工作安全有序;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和数据使用过程及结果的安全。
第四章 数据授权和利用
第十三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建立公共数据服务需求收集整理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公共数据服务需求,明确所需数据内容、使用方式和具体应用场景,对数据需求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形成需求清单。
第十四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定期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需求清单,市大数据管理局在收到需求清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校通过后,征求数源单位意见。
第十五条 数源单位收到市大数据管理局已复核通过的数据需求清单后,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5个工作日内对所需数据、使用方式和应用场景进行评估,提出是否授权运营意见,结果提交市大数据管理局汇总。
对于应用场景中已合法取得信息主体(公民本人或企业组织)授权的情况下,数源单位原则上应同意提供数据授权运营。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平台已普遍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集中统一授权给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合使用。
第十六条 数源单位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数据运营授权。确需终止授权的,数源单位应提供相应依据,正式告知市大数据管理局,并通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应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上数据的存储、传输、利用等环节建立透明化、可记录、可审计、可追溯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形成公共数据使用的全程记录,并将日志数据提供给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合,为数源单位的日常监督提供支撑。
市大数据管理局依托市大数据中心,不定期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公共数据使用日志和安全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影响数据安全的行为,市大数据管理局有权暂停提供数据。待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恢复提供数据。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限内,应定期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数据资源的授权存储、数据交互、加工处理、融合应用及市场运营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数源单位经评估认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不规范或有损公共数据安全的情况,有权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报告相关情况并要求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主体违反授权运营相关协议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改正期间,暂停授权运营使用权限;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应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市场主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将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纳入征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工作指南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损害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南由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