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十六届四次会议《关于进一步统一电子数据共享工作的建议》(第0016号)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5-28 来源:大数据局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统一电子数据共享工作的建议”已收悉。我们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您所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深化系统接口对接

目前市场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科技部门等使用的信用中国、互联网+监管、互联网+服务等系统,都是国家、省垂直开发的业务系统,且这些系统之间在国家、省级层面没有进行整合和互通,没有建立跨部门、跨业务、跨系统间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也没有建立与地方系统间的数据对接,无法实现我市各部门业务数据自动、直接转入省、国家系统和平台。

目前,部分上述系统平台已经逐步推进与共享平台进行对接,并从共享平台获取相关数据资源。沈阳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沈阳市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商改发〔2020〕5号)市信息中心负责实现我市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数据对接、信息自动归集工作;市营商局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本级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向国家汇聚,推动电子材料跨地区共享、电子证照跨地区互认,落实国家、省级业务系统数据回流及应用, 以“一件事”流程推动跨部门、跨层级、跨行业自建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和业务支撑;市公安局向共享平台提供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驾驶证档案、车辆档案等数据信息。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

《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条例》已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三十八条,主要对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开放及其安全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对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中对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管理提出“政务部门应当提供符合技术标准的系统访问接口,与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对接”、“政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应当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原有跨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等工作要求。

同时,在最新组织起草的《关于沈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的工作意见》中,采纳了您提出的宝贵观点和建议。在该《工作意见》“三、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一章的“(二)市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分歧的处理”章节中提出:“2.数据标准分歧的处理。产生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的数据结构、数据代码、接口标准等与需求部门数据标准不一致时,由需求部门负责获取数据资源的再次加工、接口开发、相关模块及软件开发等工作,实现与本部门数据资源对接”,通过建立完善机制,推动进一步厘清数据提供方、数据需求方和电子数据资源管理方的权责边界与协同机制。

三、制定完善接口标准

为明确我市共享平台的数据资源接口标准,我市先后编制了《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编制和资源挂载操作规范》、《沈阳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接入规范》、《沈阳市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资源申请操作规范》、《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服务监管指引》,为市直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继续推进数据资源归集共享

在我市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共享相关工作中,我们努力创建较为扎实的政务数据基础。一是不断完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重点完善共享平台的资源申请等模块功能,进一步提升平台易用性,为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等提供支撑和保障;二是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目前共享平台已经与我市60家单位的75个业务系统进行了对接。共发布共享库表3028个,共享文件6146个,共享接口263个,通过库表、文件、接口等方式建立了跨部门的信息化通道;推动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到2020年市级绩效考核指标。截至目前,市直相关部门以及各区、县(市)部门向共享平台提供可共享类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8238条。三是加强政务数据按需共享对接。截至目前,共享平台为公安、医保、民政、房产、自然资源、人社、环保、卫健、市场监管、工会、残联等部门开通共享交换服务330余件。

感谢您对我市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体系,统一电子数据共享等相关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