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沈阳市大数据局官方网站于2019年11月21日正式上线,已一年有余。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对照《沈阳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沈阳市政务公开工作检查标准(试行)》中的指标和规定要求,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主动公开方面,及时调整网站栏目设置和内容,及时更新我局“三定”职责、机构设置情况、财务信息、人事信息、领导班子成员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和更新《市大数据局信息公开指南》《市大数据局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市大数据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市大数据局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1.2020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2627条。2020年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20条。
及时发布“六稳”“六保”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4条。注重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对政策文件进行了文字解读和图片解读,同步公开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4条,努力将“政策语言”转化为“群众语言”,不断增强解读回应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
2.疫情防控期间,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根据《关于公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新疫防指办明电〔2020〕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要求》《关于印发沈阳市疫情防控信息主动公开清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市大数据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和主动公开的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期间共提报原创信息191条,平均每月转发上级部门网站信息600余条,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解疑释惑、消除恐慌、提振信心。
3.做好互动交流工作,2020年共办理局长信箱留言信件9件,评价办理时间2天,通过门户网站、12345市民热线等多种途径收集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因我局工作职责和业务不涉及对外行政职能和服务办事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故门户网站交流互动栏目下公众提出的均为咨询、寻求合作类相关问题,无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
4.做好“5.15政务公开日”宣传活动,就贴近民生,百姓关切的5G基站辐射、无线电定义干扰及危害、违反规定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知识进行宣传。根据我局三定方案,我局工作职责和业务不涉及对外行政职能和服务办事事项。“政府权力清单”中无我局涉及内容,我局亦不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等相关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我局网站开始了依申请公开专栏,并在《市大数据局信息公开指南》中明确了公开范围、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受理等内容。规范了受理渠道,依申请公开接收、受理、审核、答复等各个环节齐全,并建立了保密审查机制。根据我局三定方案,我局工作职责和业务不涉及对外行政职能和服务办事事项。“政府权力清单”中无我局涉及内容,我局工作也不涉及民生、服务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故自网站开通至今,我局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三)其他工作情况
政府信息管理方面,我局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对政府信息进行管理,发布网站信息均需填写《市大数据局网站发布信息保密审查表》,每条信息均备注撰稿人及审核人,对信息的质量和发布进行严格管理。平台建设方面,我局无“两微一端一抖”等政务新媒体平台,目前只有局官方网站平台,我局均按照上级要求对平台进行建设和管理,今年对“政务公开”栏目进行了重新调整,按照最新要求更新长传了相关内容。监督保障方面,我局安排专人负责局网站和信息发布工作,处室负责人为直接领导,分管局领导主管领导,并将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纳入全局年底绩效考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我局相关制度,不断加强监督保障能力。
根据三定方案,我局工作职责和业务不涉及对外行政职能和服务办事事项。“政府权力清单”中无我局涉及内容,我局工作不涉及便民服务,但已在网页上添加“政务服务”栏目,外链到沈阳政务服务网。我局工作不涉及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我局未开通政务新媒体。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制作数量 | 本年新 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 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数量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
3.危机“三安全一稳定”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
7.属于行政法案卷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另行制作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
2.重复申请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
(六)其他处理 | 0 | ||||||||
(七)总计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根据三定方案,我局工作职责和业务不涉及对外行政职能和服务办事事项,不涉及行政许可、其他对位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便民服务等内容,截至目前,没有接到依申请公开申请。“政府权力清单”中无我局涉及内容,不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今后我局将继续贯彻落实《条例》,按照上级部署的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